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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易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商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2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贸易局、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商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商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市贸易局市财政局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为加快我市商贸服务业发展,鼓励企业改造、提升传统商贸流通业,充分发挥商贸流通业对经济发展的先导作用,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8〕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自2008年起,市财政每年在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商贸发展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商贸服务业的发展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资金使用范围
(一)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
1.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予以资助。
(1)对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市级骨干商贸企业有关市场拓展、技术创新、设施新增改造项目进行资助。
(2)对建立完善流通环节食品检疫检测体系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重点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绿工程”、“放心工程”体系建设进行资助。
(3)对具有行业特点的电子商务信息交易平台建设项目、商贸服务企业和新型业态企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支持。
(4)对便民便利、大众早点、菜篮子、洗染、再生资源回收等便利连锁(直营、专营)企业进社区开设门店项目进行资助。
(5)对重建和修复“老字号”项目、获得省市著名商标和知名商号以及获得国家“中华老字号”称号的商贸企业的表彰奖励费用进行资助;对在技术创新、经营创新和服务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老字号”企业项目进行资助。
(6)对市区商品专业市场、农贸市场整合改造提升的项目进行资助。
2.表彰奖励等相关支出。
(1)用于推进农村流通网络建设的考核奖励和相关费用。
(2)用于“突出贡献商贸服务企业”、“新兴商贸服务业示范企业”、“优秀特色商业街区”和“百城万店无假货”先进单位的表彰奖励以及市级以上特色、品牌商贸休闲服务企业的表彰奖励。
(3)用于商贸服务业发展的宣传、促销、培训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对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予以资助。
1.对农村连锁龙头企业配送中心及连锁网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资助。
2.对列入省、市、县(区)重点扶持的商贸服务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现代流通业态项目进行资助。
3.对为社区服务的便利连锁企业和家政服务企业进行资助。
(三)经市商贸服务业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相关支出。
三、资金的审批及使用拨付程序
商贸发展资金采取年度计划控制与专项审批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即年初由市贸易局、财政局根据当年商贸工作重点和具体奖励办法,按照突出重点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一)符合资助条件的市级商贸企业,向市贸易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符合资助条件的区、县(市)级商贸企业,向所在区、县(市)贸易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区、县(市)贸易局、财政局审核后,联合向市贸易局、财政局提出申请。
(二)市贸易局、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年度计划,对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资助项目和额度。
(三)经审核确定的资助项目,由市相关部门填写《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或《杭州市财政局资金申拨审批表》,并按财政资金审批权限及程序的规定进行报批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四、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商贸发展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资金使用部门(单位)每年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市贸易局、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
本办法由市贸易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贸易局关于杭州市商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