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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统计工作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02 生效日期: 2005-08-02
发布部门: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港口吞吐量统计工作,提高港口统计质量,为港口运行提供准确的统计基础信息,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决定自即日起对上海港口吞吐量统计工作开展统计调查和相关执法检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上海市港口管理局2004年4月1日发布的《上海港吞吐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开展统计调查和执法检查,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对港口统计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二、从事港口经营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今年1月1日起本单位港口吞吐量统计情况进行自查,发现未报、漏报、错报的,应于8月31日前向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补报。

  三、建立港口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发现相关港口经营人在经营中存在统计违法行为,可直接向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举报。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将视情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021-63391668 021-58400350
  举报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3号邮编:200002

特此通告。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二○○五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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