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价[2000]667号
江津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地方电网售电电价意见的请示》(津价发[2000]96号)收悉。鉴于国家计委从2000年7月1日起对重庆电网销售电价作了调整,导致你市地方电网购电成本上升,供电企业消化困难。为了适当补偿购电价格上涨对你市供电企业的影响,经我局认真研究,同意对你市地方电网的销售电价作适当调整(具体价格见附表)。调整后的电价表中,已含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供电企业不得在价外再向用户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以上价格自2000年10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你局今年7月发出的《关于调整售电电价的通知》(津价发[2000]58号)同时废止。
附表:
江津市地方电网销售电价表
电度电价
电价分类 (元/千瓦时) 基本电价
不满 1-10 35-110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1千伏 千伏 千伏以下 (元/千瓦/月)(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0.395 0.385 0.385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 0.600 0.590 0.580
三、商业用电 0.700 0.690 0.680
四、非普工业用电 0.490 0.480 0.470
五、大工业用电 0.393 0.378 21.000 14.000
六、农业生产用电 0.402 0.392 0.382
七、农业排灌用电 0.170 0.160 0.150
二○○○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