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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物价局和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体私营企业开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06 生效日期: 1999-01-06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文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物价局和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体私营企业开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体私营企业开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减轻个体私营企业的经济负担,增加对个体私营企业收费的透明度,促进我区个体经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开业收费管理的通知》(内政办发(1998)25号)精神,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们确定了全区对个体私营企业开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现将具体事项报告如下:
  一、个体私营企业办理开业手续过程中,下列部门可收取如下费用: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开业注册登记费为每户20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20元。
  2.营业执照副本
  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工本费3元。
  3.企业注册登记费
  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收取: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收取1‰;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开业登记费的收费起点为50元。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和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300元。
  (二)税务部门
  1.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底表,每套收取工本费50元。
  2.税务发票领购簿工本费,每户每证8元。
  (三)卫生防疫部门
  1.卫生许可证
  法人企业及法人企业分支机构,每证收费60元(含副本),个体工商户每证收费35元(含副本)。
  2.健康证。每证收取工本费5元。
  3.预防性健康检查费。每人50元。
  4.个体行医许可证。正副本每套收费20元。
  在办理个体行医许可证前,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医疗技术操作考核和医疗理论考试,可分别收取考核费100元/人和考试费50元/人。
  (四)文化部门
  文化经营许可证。每证40元。
  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和收费范围,只限于从事文化类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五)烟草部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企业每证33.5元,个体工商户每证21.5元。发证和收费仅限于从事卷烟零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六)技术监督部门
  统一代码证书。正本每证工本费10元,另收技术服务费35元,副本每证工本费8元。
  (七)公安部门
  安全合格证。每证20元。发放和收费范围限于从事州、废旧金属收购、拍卖、典当、刻字、印刷、歌舞厅等特种行业经营的和个体工商户。
  (八)统计部门
  统计证。每证工本费20元。
  (九)地矿部门
  采矿登记费
  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收费100元。
  (十)交通部门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每证6元(正、副本)。
  2.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每证10元(正、副本)。
  (十一)畜牧部门
  1.肉类卫生合格证。每证50元。
  肉类卫生合格证发证和收费范围限于从事动物产品销售的生肉食门市部、加工作坊及相关的餐饮业摊点。
  2.兽医卫生合格证。每证150元。
  兽医卫生合格发证和收费范围为生产经营动物及产品的饲养场、屠宰厂(场)、肉联厂、畜禽收购站(含中转站)、活畜禽仓库及皮、毛、骨、角、蹄等为原材料进行初加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十二)盐业部门
  食盐专营零售许可证。每套(含正副本、申报表、年检表、底卡)收费15元。
  (十三)建设部门
  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证书费。正本10元,副本5元。

  二、对个体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的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中央和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凡没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和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个体私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收费一律取消。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以及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权对个体私营企业设置任何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私营企业的,要认真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劳动厅、国税局、地税局、卫生厅、工商局、教委、财政厅、司法厅、审计厅关于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特困职工子女就学减免收费的通知》(内价费发(1998)6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角度,把加快个体私营企业发展,减轻个体私营企业负担,作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从整体上搞活我区经济,确保我区经济快速、稳定发展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大对涉及个体私营企业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做到常抓不懈。对各种乱收费行为以及凭借部门权力强制个体私营企业订阅报刊资料、提供赞助、接受产品推销等变相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对屡查屡犯的部门和单位,建议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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