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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人大代表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可否参加人大会议
问:我省益阳市一人大代表因受贿罪被省人民检察院益阳地区分院立案侦查,后又被监视居住。益阳市即将召开第三次人代会,这位被监视居住的人大代表能否出席人大会议?(湖南省人大常委会,1992年1月14日)
答:市人大代表经市人大常委会许可被监视居住,在此期间,可以参加市人大会议;也可以采取由本人请假的办法。(1992年1月31日)
2.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犯罪被判刑8年,开除公职手续应由谁办理
问:原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韩福才被判刑8年,按国务院规定应当开除公职,手续应由谁办理?省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是:此人在判刑前已被罢免了副主任职务,可否按一般干部开除公职?(人事部,1992年1月23日)
答:1982年10月29日,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中答复:“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除外),即办理开除手续。”原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韩福才犯罪被罢免后,又被判刑8年,可参照劳动人事部的以上答复,由其行政关系所在的机关办理开除手续。(1992年4月13日)
3.一直从事审判工作的工人能否被任命为审判员
问:我市某区人大常委会拟任命一助理审判员为审判员,该助理审判员一直在矿山法院从事审判工作,但至今未转为干部,还是工人,他能否被任命为审判员?(张家口市人大常委会,1992年5月4日)
答: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你们所提的那位助理审判员能否被任命为审判员,可由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以上规定审议决定。(1992年6月15日)
4.县人大常委会撤换法院院长应如何报批
问: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三十六 条的规定,撤换县人民法院院长要报请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具体报批程序如何?(宁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1992年6月5日)
答: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三十六 条规定,“如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根据这一规定,撤换县人民法院院长须由县人大常委会报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报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1992年7月2日)
5.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可否参加高考
问:我省永安市一中学生因合伙盗窃于1990年6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半。该中学生今年参加高考。省教委提出,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条例》规定,有刑事犯罪行为的,要经过两年考察,方可决定是否能参加高考。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升学不受歧视。根据这一规定,该中学生今年是否可以参加高考?(福建省人大常委会,1992年7月2日)
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因此,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可以参加高考。(1992年7月6日)
199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