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3]费383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要求调整集美大学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函》(闽教财(2003)2号)收悉,鉴于集美大学对部分学生宿舍进行了改造,学生住宿条件得到了一定改善。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大中专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费550号)规定,现核定集美大学财经学院女生宿舍、东楼、西楼、尚忠楼学生宿舍以及师范学院1号、2号、3号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学年;航海学院2号、3号楼以及水院教工宿舍改造部分学生宿舍住宿收费标准为450元/生、学年。
本收费标准自2003年秋季开学时开始执行。集美大学应及时到厦门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