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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集宁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23 生效日期: 1999-12-0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内价工发[1999]151号

乌盟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集宁市自来水价格的报告》(乌盟物价字(99)第38号)收悉。由于受到原辅材料、动力价格及国家出台调资政策的影响,加大了自来水的供水成本,致使集宁市自来水公司的正常生产和经营受到影响,制约了集宁市公用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了更有利于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使企业更好地为城市生产、生活服务,在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的情况下,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集宁市自来水价格。具体价格批复如下:
  一、集宁市自来水供水价格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1.80元/立方米;
  工业用水:2.00元/立方米;
  商业、饮食服务业用水:2.5元/立方米;
  基建用水:2.5元/立方米;
  行政事业单位用水:2.1元/立方米;
  特殊行业用水:3.5元/立方米;

  二、调整后自来水价格自1999年12月1日起执行。

  三、城市自来水价格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请你们认真做好价格调整后的宣传解释工作,保证调整方案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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