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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建立规范的社会投资项目管理方式,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使用除中央和地方财政性资金、国外资金以外的资金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04年本)》以外的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备案是指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就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等内容进行的一项合规性审查。
实行备案的项目,不再对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进行审批。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属及跨市州、跨流域项目的备案工作,市州发展改革委负责所属及跨县(市、区)、跨流域项目的备案工作,其余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由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填写《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提出备案申请,并如实提供项目单位(项目法人)的工商登记等书面证明材料。
第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对备案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的规定;
(三)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四)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的项目。
发展改革部门对资料齐全、符合各项规定的项目予以备案,并向申请单位发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
第七条 备案申请实行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两种方式,由项目单位(项目法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部门分别设立项目备案网址,将申请条件、办理登记程序、联系方式、投诉方法等在备案场所或网站上公开。网上申请也须提供第五条规定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八条 对所有申报备案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抓紧办理、答复。对资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对资料不齐或存在疑义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以内作出书面答复,列出需补充的资料清单;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否决意见书,并明确列出否决意见的政策法规依据。
第九条 对发展改革部门予以备案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海关等相关部门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备案以及应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不能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备案证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备案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
经原项目备案机关审核,可延期1年。项目在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原项目备案证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已经备案的项目,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变更,应到原项目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和新的备案证,撤销原备案证。
(一)投资主体发生变化;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对备案项目承担监督责任,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不具备备案条件的项目,可以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对项目单位(项目法人)采取欺骗、虚报等方式进行备案的,撤销项目备案证。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无故拒绝、拖延办理备案手续。对无故拒绝和拖延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任人,要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全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情况的动态监测,及时分析备案项目总规模和产业布局等变化趋势,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将项目备案情况通报同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等部门,各有关部门也要将备案项目业务办理情况及时抄送项目登记备案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目录》以外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