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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18 生效日期: 2004-01-18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发[2004]21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代开票纳税人采取按月结算方式,具体见省局闽地税政一[2003]1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从2004年1月1日起,代开票单位对代开票纳税人,代开货运发票时,按省局闽地税政三[2003]3号文的规定,不分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地方教育附加均应按1%另行计算征收。
  三、地方税务局代开货运发票时,应加盖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专用章中“税务机关代码”共七位,第一位为国地税区别码,地税代码为“2”,后六位码为省局统一的地方税务机构代码。专用章由各地根据该式样自行刻制。县(市、区)局所属若干个代开票窗口需刻制多枚专用章的,应在税务机关代码下方刻制“(1)、(2)……”以示区别。专用章式样与规格如下: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 十九 条“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承包人、承租人或挂靠人,向其发包、出租或所挂靠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除本条第一款规定者外,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个人向其运营车辆的车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对从事货物运输劳务的个人挂靠外省籍的运营车辆,暂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明电[2003]55号文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按新的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
  五、地方税务局向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认定证书和年审合格工本费的问题,待省局向有关部门报批后,另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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