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国税函[2004]90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局直属单位:
近接部分地方反映,要求对2004年出口货物退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予以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精神,经研究,对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出口货物,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