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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塘沽海河大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26 生效日期: 2002-04-18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津价费[2002]132号

  中翔(天津)海河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塘沽海河大桥建成通车收取通行费的请示》(中翔(2001)请字第002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对通过塘沽海河大桥的车辆收取通行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一)一类车:各种摩托车、农用拖拉机、机动三轮车、1吨以下(含1吨)货车,津E牌照出租汽车,每通行一次收费2元;
  (二)二类车:20座以下(含20座)客车,1吨以上至5吨以下(不含5吨)货车,每通行一次收费10元;
  (三)三类车:21座至50座客车,5吨(含5吨)至15吨以下(不含15吨)货车,每通行一次收费18元;
  (四)四类车:51座以上(含51座)客车,15吨(含15吨)至20吨以下(不含20吨)货车、国际标准集装箱(20英尺、40英尺)运输车,每通行一次收费23元;
  (五)五类车:20吨(含20吨)以上货车、除国际标准集装箱(20英尺、40英尺)之外的各种集装箱运输车,每通行一次收费30元。
  二、在塘沽区大沽炮台北侧设收费站一座,定名为塘沽海河大桥业费站。
  三、塘沽海河大桥收费年限确定为25年,自2002年4月18日起开始收取车辆通行费。
  四、通行费票据管理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批准设置的收费站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搞好服务。
  六、你公司应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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