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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乌海市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11 生效日期: 2000-11-15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内计价字[2000]1622号

乌海市物价局:
  你局乌物价字(2000)第77号《关于乌海农村分类综合电价及还本付息电价测算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基础(1998)2273号批复我区的“两改一同价”方案、计价格(1999)364号及(1999)102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乌海市“两改一同价”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你市农村分类综合电价批复如下:
  一、乌海市农村分类综合电价如附表。

  二、此次批复的农村分类综合电价为到户价格,以实抄电量为准,在此之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加收其它费用。

  三、还本付息加价应单独立帐,专户储存,不得挪用。

  四、乌海市农电局应切实把国家及自治区“两改一同价”的具体要求落实到位,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把农牧民应该得到的实惠落到实处。

  五、乌海市物价局应尽快安排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的实施工作,电价要张榜公布,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如遇问题及时上报我委。

  六、本批复从二000年十一月十五日抄见电量执行。执行两个月抄一次表的地区,电价按抄见电量的1/2收取,三个月抄一次表的地区,电价按抄见电量的1/3收取,以此类推。
  此复

附件一:乌海农村牧区用电分类综合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项目  分类综合电价  其中还贷加价
  居民照明  0.550  0.031
  非居民照明  0.590  0.031
  商业  0.819  0.031
  非普工业  0.640  0.031
  农业排灌  0.186  0.022
  说明:1.表中所列价格除农业排灌外均含电力建设基金0.02元/每千瓦时、三峡基金0.004元/千瓦时。
  2.表中所列价格均不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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