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内计价字[2000]1622号
乌海市物价局:
你局乌物价字(2000)第77号《关于乌海农村分类综合电价及还本付息电价测算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基础(1998)2273号批复我区的“两改一同价”方案、计价格(1999)364号及(1999)102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乌海市“两改一同价”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你市农村分类综合电价批复如下:
一、乌海市农村分类综合电价如附表。
二、此次批复的农村分类综合电价为到户价格,以实抄电量为准,在此之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加收其它费用。
三、还本付息加价应单独立帐,专户储存,不得挪用。
四、乌海市农电局应切实把国家及自治区“两改一同价”的具体要求落实到位,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把农牧民应该得到的实惠落到实处。
五、乌海市物价局应尽快安排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的实施工作,电价要张榜公布,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如遇问题及时上报我委。
六、本批复从二000年十一月十五日抄见电量执行。执行两个月抄一次表的地区,电价按抄见电量的1/2收取,三个月抄一次表的地区,电价按抄见电量的1/3收取,以此类推。
此复
附件一:乌海农村牧区用电分类综合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项目 分类综合电价 其中还贷加价
居民照明 0.550 0.031
非居民照明 0.590 0.031
商业 0.819 0.031
非普工业 0.640 0.031
农业排灌 0.186 0.022
说明:1.表中所列价格除农业排灌外均含电力建设基金0.02元/每千瓦时、三峡基金0.004元/千瓦时。
2.表中所列价格均不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