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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政府网站公开政务信息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05 生效日期: 2005-02-05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字[2005]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利用全省政务信息网统一网络平台,提高政务信息公开透明程度,规范政务信息公开行为,现就政府网站公开政务信息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务信息公开原则
  凡属能公开的政务信息,均应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开。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务信息公开应当及时、便民,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政务信息公开的范围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规划。
  1、各级政府规章、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实施和完成情况;
  3、本行政区域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
  4、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报告。
  (二)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
  1、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监督情况;
  3、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和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4、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建设、申请和分配情况。
  (四)机构和人事。
  1、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组织的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2、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组织的职能、设定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监督途径等情况;
  3、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组织工作人员的姓名、职责分工、联系方式等;
  4、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六)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1、国家秘密;
  2、商业秘密;
  3、个人隐私;
  4、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的敏感信息,容易被媒体炒作的热点问题或激化矛盾的问题不应上网;
  5、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

  三、组织、实施和监督
  (一)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推动本意见的实施,各市、县(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当地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指导、推动本意见的实施。
  (二)各政府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办理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三)省市县(区)监察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政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四、其他
  (一)各政府机关根据本意见在政府网站提供政务信息时不得收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二)各政府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将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网址、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务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二○○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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