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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1999-03-29 生效日期: 1999-03-29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第6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9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3月29日
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1999年3月29日 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七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 二十四 条第一款修改为: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常务委员会先听取关于该法规草案的说明和初审意见报告,再进行审议。根据会议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并提出修改说明,在下一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第二次审议,然后进行表决;如果法规草案所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经过常务委员会第二次审议仍有分歧意见的,也可以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法规草案再作修改,在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第三次审议”。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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