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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免征农业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07 生效日期: 2005-01-01
发布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
  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决定,从今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免征农业税及附加。各级财政部门要全面落实免征农业税政策,认真做好免征农业税的后续工作。现将免征农业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让免征农业税的政策深入人心。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多种宣传工具向广大农民群众及社会各界进行宣传,把免征农业税的政策原原本本地交给农民,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认真细致,做好资料及税票管理工作。免征农业税后,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按规定对农业税有关征管基础资料、账簿及已使用的农业税完税证等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尚未使用的农业税完税证要按照规定封存、缴销。
  三、提高认识,做好免征农业税的各项工作。各级农税干部要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增强做好免征农业税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高度,充分认识免征农业税的重要意义,在思想上、行动上与省委、省政府的决策保持一致。各级农税干部要充分认识到免征农业税工作任务十分繁重,要继续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做到思想稳定,工作不断,将免征农业税的工作落到实处。四、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对已征收的2005年度农业税必须退还给纳税人,免征农业税后减少的实际收入,按2002年决算数,一部分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解决,另一部分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解决。
  二○○五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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