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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集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自备车租用费(试行)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17 生效日期: 2001-02-0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内计费字[2000]61号
集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集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自备车出租收取费用的请示》(内集铁财(2000)216号)悉。为弥补你公司自备车发生的折旧、大修、日常修理、保险费等固定成本支出,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在保证正常运输前提下,对因特殊需要办理租车手续,租用你公司自备车作为专用运输工具的单位可按运输货物500公里以内不超过12元/吨,500公里以上不超过20元/吨收取自备车租用费。租用的自备车货物运价按现行运价标准执行,回空时不收取回送费。
  本文自二00一年二月一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执行期满后另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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