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国税函[2004]180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你局《关于企业从事收购经营业务有关政策处理问题的请示》(闽国税稽函[2004]0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文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规定,收购单位从中间商或农民集中委托者手中收购免税初级农业产品可以按13%进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