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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财政局、电业局关于鼓励我市工业企业和小型商店使用自备燃油发电机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05 生效日期: 2004-07-05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04]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经委、财政局、电业局制定的《关于鼓励我市工业企业和小型商店使用自备燃油发电机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五日   附:关于鼓励我市工业企业和小型商店使用自备燃油发电机暂行规定
  根据省经贸委、省电力公司《关于开展企业自备燃油机组增发电工作的通知》(闽经贸电力(2004)452号)精神,结合目前我市出现的电力供应紧张局面,为充分发掘我市工业企业现有的装机潜力,发挥工业企业自备燃油发电机的作用,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凡是我市工业企业,在2004年7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新的自备燃油发电机(单机功率100千瓦及以上),用于生产经营发电,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可按购买价的10%(按发电机的额定功率计,每千瓦补贴不超过200元(含200元))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
  (1)服从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电业部门的电力调度,发电机及时、安全运行;
  (2)工业企业必须与电业部门签订《自备电源管理协议》,并安装经电业部门认定且经检定合格的发电量计量装置;
  (3)新购置的发电机3年内不得转让。违反此规定者必须如数退还已领取的一次性资金补贴。
  工业企业填写《福州市工业企业新购置燃油发电机财政资金补贴申请表》,并附购买自备燃油发电机的发票及与电业局签定的《自备电源管理协议》,经市经委确认,凭有效证件于2004年12月开始按经费开支渠道向财政部门申请领款。
  二、凡是我市安装自备燃油发电机(单机功率100千瓦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符合第一条(1)、(2)款规定条件,以自备燃油发电机用于我市限电期间的顶峰生产发电,每发电1千瓦时,给予燃油补贴0.10元(每天补贴时间最多不超过5小时)。
  原则上每月电业局抄表计算电量一次,工业企业凭电业局出具的发电量结算单经市经委确认后,按经费开支渠道向财政部门领取补贴,每半年结算一次。
  三、工业企业持与电业部门签订的自备电源管理协议,到市经委指定的石油供应企业,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供油协议,可得到供油较稳定、价格较优惠的照顾。
  四、工业企业从事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产业,购买国产燃油发电机组自用,可按技术改造有关规定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五、如工业企业无故不服从发电调度任务,每违反一次扣减当月50%的燃油费补贴款。
  六、申领福州燃油发电补贴款的工业企业符合省经贸委、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开展企业自备燃油机组增发电工作的通知》(闽经贸电力(2004)452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上,自备燃油机组单机容量在300千瓦及以上的,能顶峰发电或安排轮休发电直接用于生产的,可同时申领每千瓦时发电量0.1元的省级财政补贴。
  七、市电力紧急调度协调办公室将在限电期间下达的网供电量指标中安排一定的电量,用于鼓励各县(市)开展节能和企业自备燃油机组增发电量的专项奖励。对积极开展企业自备燃油机组增发电量工作,且增发电量位居全市前列的,将适当增加其电量分配指标作为奖励。
  八、我市小型商店,在2004年7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新的自备燃油发电机(单机功率5千瓦及以下),用于商店照明、空调等经营用途发电,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可按购买价的10%(按发电机的额定功率计,每千瓦补贴不超过200元(含200元))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
  (1)服从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电业部门的电力调度,发电机及时、安全运行。
  (2)商店必须与电业部门签订《自备电源管理协议》;
  (3)新购置的发电机3年内不得转让。违反此规定者必须如数退还已领取的一次性资金补贴;
  商店应填写《福州市工业企业新购置燃油发电机财政资金补贴申请表》,并附购买自备燃油发电机的发票及与电业局签定的《自备电源管理协议》,经市经委确认,凭有效证件于2004年12月开始按经费开支渠道向财政部门申请领款。
  供油可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为确保安全和方便用户,可由供油企业提供送油上门服务。
  九、购买新自备燃油发电机一次性资金补贴和工业企业自备燃油发电机顶峰生产发电燃油补贴的经费开支渠道:在鼓楼、仓山、台江、晋安四城区的企业,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支付(市财政先统一垫付);在马尾区和各县(市)的企业,由所在区、县(市)财政支付。
  十、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试行。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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