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地税函[2004]150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为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做好“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房产税行政审批取消后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应报送相关证明材料。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的10个工作日之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坐落地点、产权所有人、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大修的起止时间和房产税免征税额等信息及资料,以备地税机关查验。
二、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日常管理。主管地税机关收到纳税人报送的需要进行房屋大修的相关资料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在房产税税源管理台帐中登记。大修完工后,要对房屋大修实际的起止时间、是否按规定增加房产原值等情况进行核实。要加强对大修房屋的跟踪管理和检查,如发现虚假情况,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本补充通知及时告知房产税的纳税人。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