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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08 生效日期: 2005-07-08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赣府发[2005]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国务院决定于2006年底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农业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这次农业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切实加强领导。农业普查涉及面广、任务重、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需要强有力的领导和严密的组织。省人民政府即将成立以省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江西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各级政府要设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为这次农业普查提供组织保障。

  三、落实普查经费。这次农业普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按照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印发的《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的规定》(国统字(2003)74号)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在保证完成普查任务的前提下,及时安排必要的普查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

  四、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采用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农业普查的有关要求和重大意义,为这次农业普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略)
200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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