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民字[2005]122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
自2003年8月1日贯彻实施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来,我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问题。最近,民政部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了全国救助管理暨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现场会,回顾总结了《办法》实施两年来救助管理工作的主要情况,推广了救助流浪儿童的“郑州模式”,确定了今后一段时期救助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
为全面贯彻落实民政部郑州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特作通知如下。
一、要建立健全救助管理机构,加强基础设施兴建和维修改造工作。目前,12个市级以上救助管理站工作条件都比较差。有的租房,需要新建;有的需要搬迁重建;有的需要大面积维修改造。一些铁路沿线、交通要道、流浪乞讨人员较多、救助任务繁重的县(市)尚未建立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机构数量少、人力不足、经费短缺、设施设备陈旧落后的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地制约着救助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为此,各地应按照省编委《关于市、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和编制问题的通知》(赣编办发[2004]10号)文件精神,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领导请示汇报,争取支持,该兴建的要抓紧兴建,该搬迁重建的要抓紧搬迁重建,该维修改造的抓紧维修改造,使救助管理站的基础设施符合基本条件。未建立救助管理机构的要抓紧建立,落实编制人员,落实有关经费,使救助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抓住“十一·五”规划编制的有利时机,努力争取将救助管理机构设施建设及改造项目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尽快建立起以救助管理站为主体,分站、咨询点为补充,儿童救助等专门性的救助机构相配套的救助管理机构体系。
二、要在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下,积极主动地开展救助管理工作。当前,需要抓紧做好的工作,一是尽快设置救助管理站引导牌,发放救助卡,以方便救助对象求助及市民参与救助管理工作;二是救助车要定期或不定期出巡,劝导流浪乞讨人员到站接受救助;三是离城区较远的救助管理站,应在市区内设立救助接待点;四是建立了救助管理站机构而没有专门场所的县(市),应设置专门场所,开展救助工作。
三、要积极探索救助管理进街道、进社区的有效途径。学习郑州在市区建立四级救助网络(即市救助站、区救助分站、街办救助所、社区救助点)的经验,将救助管理工作起点放在社区。如在社区发现救助对象,社区工作人员应劝导或引导其到相关救助机构接受救助,使救助工作得到落实。此外,在流浪儿童救助方面,要借鉴外地的经验做法,如设立“类家庭”,开展家庭寄养,建立全天候开放式救助点,开展与高校社工合作等形式,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儿童救助新途径,切实做好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
四、继续完善救助管理法规政策体系。要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推动救助管理工作健康发展,关键是制定与《办法》相配套的法规政策。各地应依据有关法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一些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政策规定,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五、加强内部管理,建设文明、高效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救助管理工作的落脚点是提高服务质量。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内部管理,提高规范化服务水平十分必要。民政部将制定有关强制性国家服务标准并在明年启动文明救助管理站创建活动,每年评定公布一次。各地要以此为契机,争取地方党政领导重视,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工作机制,通过开展文明创建活动推动救助管理工作向前发展。要充分运用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求助人员的甄别,切实解决好重复救助、恶意骗助的问题;加强受助人员的查询工作,与流出地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协作配合,主动与当地公安部门沟通协调,使信息系统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00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