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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09 生效日期: 2001-10-09
发布部门: 河北省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已由国务院第273号令发布施行。受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河北省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河北省商用密码的管理工作。根据《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规定,现将商用密码产品科研、生产、销售及使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销售和使用由国家实行专控管理。

  二、凡从事商用密码科研和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的单位,必须向河北省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申报手续。未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的单位,应立即停止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及生产。

  三、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许可的单位销售。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商用密码产品。

  四、单位或个人只能使用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认可的商用密码产品,不得使用自行研制或者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

  五、在河北省行政区内的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使用密码产品或者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必须向河北省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六、凡未经批准登记擅自从事商用密码产品科研、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均属违反《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的行为,按《商用密码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处罚。

  七、河北省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地点: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46号(省委办公楼19层1906、1907、1908房间)
  电话:0311--7906551、7906286
  邮政编码:050052
河北省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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