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7 生效日期: 2002-04-17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3号)精神,从2001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为做好此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为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标准为:
       (一)按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老人险(1983)3号)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50元,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800元的,补齐到800元。
       (二)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职工,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35元。
       (三)1994年1月1日后至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28元。
       (四)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20元。
       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后,基本养老金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60%的,盟市可根据养老金支付能力和财政承担能力,在不超过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60%的范围内,自主决定退休人员最低养老金保障水平。
       (五)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比照上述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根据中央补助办法和标准,由自治区财政测算下拨,不足部分,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四、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发生新的拖欠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实施,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