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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基地建设项目拆除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05 生效日期: 2006-04-05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今年第一季度,接连发生了3起农村住宅基地建设项目拆除工程伤亡事故,事故的发生反映了农村住宅基地建设项目拆除工程存在承发包管理混乱、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等情况。当前,建、构筑物拆除任务十分繁重,为了有效遏止拆除伤亡事故,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就加强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农村住宅基地建设项目拆除工程的管理
  (1)拆除工程应执行拆房管理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拆除工程企业承包,办理有关申报备案、报监手续,并应加强拆除方案和安全措施的审核。
  (2)建设单位或拆迁实施单位应建立由有关各方(含拆除工程企业)参加的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加强拆除工程全过程监控、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
  (3)必须采用机械拆除农村住宅。

  二、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拆迁实施单位
  (1)不得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不得以回收材料为名倒卖工程。
  (2)在拆除工程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并按规定申报备案。
  (3)建设单位上报拆迁方案时,建设单位或拆迁人必须落实有资质的拆除工程企业。

  三、拆除工程施工企业
  (1)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2)应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拆除施工企业安全资质证书原件、项目经理资格证、管理人员上岗证等报监材料。
  (3)严禁出借企业安全资质证书,转包或倒卖工程。
  (4)在施工中,项目经理、管理人员不得离开施工现场。
  (5)严禁使用无证人员,凡因工程需要调用作业人员的,必须事先将名单和上岗证报送区、县拆房管理部门备案;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

  四、拆房管理部门
  (1)应会同拆迁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上报拆迁计划中的拆除工程施工企业进行审核,督促建设单位、拆迁单位落实有资质的拆除工程企业。
  (2)建设单位或拆迁实施单位未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的,不予受理申报备案。
  (3)拆除工程施工企业未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以及不能提供拆除施工企业安全资质证书原件或项目经理、管理人员工作单位与企业安全资质证书不相符,不予受理报监。
  (4)对违反规定的建设单位、拆迁实施单位,应责令改正或停工整改,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施工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局、区(县)人民政府。
  (5)对违反规定的拆除工程施工企业,应责令改正,并给予暂扣安全资质证书1-6个月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应降低安全资质等级或吊销企业安全资质。
  (6)对违反规定的项目经理,应责令改正,并给予扣证1-6月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吊销项目经理资格证。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200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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