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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物价局关于对正蓝旗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08 生效日期: 2002-10-0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物价局
发布文号: 锡价工字[2002]142号

正蓝旗物价工商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正蓝旗自来水价格的请示”蓝价工字[2002]42号收悉。为逐步理顺城市自来水价格,增强用户节水意识,改善城镇供水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后劲,同意调整你旗自来水价格,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后的自来水执行价格

  二、执行时间
  本价格从2002年10月1日抄见水量执行。

  三、其它事项
  1、本价格按抄表量据实收取。
  2、本价格为最终到户价格,不得在价外征收任何费用。
  3、对用水生活特困户、五保户供水企业要在水费收缴上给予照顾。
  4、你局要做好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水价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大对城市自来水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制止各种名目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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