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财综[2003]27号、苏价服函[2003]30号
省通信管理局:
你局《关于保留部分电信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请示》(苏通[2002]193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等收费的复函》(财综[2002]37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取消电信与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核费、年检费。
二、取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公告费。
三、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在国家计委、财政部核定标准之前,暂按原标准收取:
1、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100元/证。
2、通信工程临时设计施工许可证工本费50元/证。
四、经营许可证年检公告费按实收取。
五、通信市场管理费
对持信息产业部颁经营许可证在我省经营的以市级分支机构为单位和持省颁经营许可证的独立核算单位,按通信经营年业务收入分档收取:
1、年业务收入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2500元/年。
2、年业务收入在20万元以下的单位500元/年。
六、原规定征收的通信施工企业行业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苏财综[2002]197号、苏价费[2002]459号文件有关规定,改为“建筑管理费”,收费标准另行确定。
七、以上收费的票据、资金等管理工作仍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