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5-07 生效日期: 1994-05-07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第八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鼓励人民群众举报贪污、贿赂等犯罪,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偷税抗税等经济犯罪和“侵权”、渎职等法纪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物质奖励。

  第二条  对举报经济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按其贡献大小和追缴赃款赃物数额发给奖金。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

  第三条  对举报法纪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视具体情况,比照第二条给予奖励。

  第四条  拟予奖励的人员和单位名单,由举报中心会同贪污贿赂检察厅、法纪检察厅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提出,报检察长审批。

  第五条  发放奖金由举报中心负责。受奖人员,在北京的可通知本人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或其认为方便的地方领取;在外地的可委托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代发。

  第六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在对被举报人作出有罪终审判决或免诉决定以后进行。

  第七条  奖励情况要适时向社会公布,以弘扬正气,扩大影响,激励群众举报积极性。

  第八条  宣传报道奖励工作,要注意保密,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受奖人的姓名、单位。

  第九条  建立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奖励基金。奖励基金可以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在奖励基金建立之前,奖励经费从业务费列支。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