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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9-11 生效日期: 1989-09-11
发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1989]20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上级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在中共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昆明市委的领导下,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制订的路线、方针、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把昆明建成社会安定、民族团结、经济繁荣、环境优美、服务良好,具有高度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城市而努力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市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树立“廉洁、高效、求实、创新”的工作作风。


    第五条 本规则是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各部门及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遵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分管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市政府全体会议。
  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也可以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市人民政府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主管某方面的工作或某项专门业务。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受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并受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或者业务指导。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局长、主任负责本局、委的工作,副局长、副主任协助局长、主任工作。

 

第三章 职权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在市委的领导下,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的方针政策,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3、领导市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并有权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命令、决定、指示等;
  4、执行报经批准的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安排,管理全市的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安全、劳动人事、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审计、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5、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全民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6、遵宪法的规定,保障我市少数民族的权利,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
  7、依照法律的规定,培训、考核、任免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8、行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赋予的其他职权。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市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分别向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政府请示报告:
  1、执行国务院和省的方针、政策,需结合本市实际作某些调整的;
  2、需报请批准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准备实施的重要决定;
  3、本市中长期发展规划、计划,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战略,综合性总体改革方案,以及各项重大改革措施;
  4、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安排及执行情况、全市财政预算安排和决算报告;
  5、对经批准的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财政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作部份调整的;
  6、城市总体规划和重大基建项目的确定;
  7、重要外事活动;
  8、对市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议案的办理意见和办理情况;
  9、重大灾情、疫情、敌情或事故;
  10、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上述事项涉及应该向市政协进行协商的,根据“协商于决策之前”的原则,按市政协《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各部门必须请示报告市人民政府:
  1、涉及全市大局或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2、上级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或需要结合本市、本部门实际情况,对上级发布的政策、规定和市政府决定作某些调整的问题;
  3、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工作且经过协商意见不一致,主管部门又无权决定的重大事项;
  4、召开全市性、综合性的大中型会议;
  5、在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灾情、疫情、敌情、事故等突发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6、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年终总结报告;
  7、其他必须请示报告的重要工作事项。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涉及全市大局的重大事项,坚持实行三不决策的原则,即:不经过调查研究不决策,需要咨询论证而没有咨询论证的不决策,没有两个以上比较方案的不决策。


    第十六条 对属于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需上报批准的,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市政府在研究讨论重大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作出决定后,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对各项决定的贯彻情况,办公厅要加强检查督办,各执行部门必须以书面或口头汇报的形式及时主动反映贯彻执行结果,包括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进一步完善的意见。


    第十八条 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各部门,都是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行使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对属于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正常业务工作,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抓紧办理。涉及几个部门的,由主管部门牵头,召集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办理。不得相互推诿,久拖不办。对党和国家明确要求急速办理的紧要工作和重大突发性事件,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及时果断地进行处理,同时报告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以免延误时机,造成损失。

 

第四章 会议

    第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举行一次,集中研究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特殊情况下可由市长决定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办公厅综合后交秘书长请示市长审定。为保证会议质量,不得把不成熟、不恰当的议题提交常务会。提出议题的同志,要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会上,由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或委托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精简扼要的汇报。要严肃会议纪律,严格保密制度,控制列席人员。未经同意不得随意列席,会议决定不得随意泄露。


    第二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或半年举行一次,主要是传达上级重要指示,总结工作情况,部署安排全年或阶段性的中心工作,讨论决定全市性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涉及政府几个部门的工作,确需市政府领导予以协调的,可召开专题会议。会议由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召集主持,或者由政府领导委托副秘书长、办公厅负责同志及有关综合部门、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条 大力精简会议。可开可不开的坚决不开,可以合并开的要分别开。严格各类会议审批制度。凡属全市性会议或大型专业会议,由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批准;涉及其他部门参加的中型会议,由分管副市长批准;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小型业务会议和协调会议,由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未按上述审批权限报批的会议,一律不得召开,财务部门不予报销经费。


    第二十三条 各种会议应做到:议题明确,议而有决,讲求实效,解决问题。各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一般不得请市政府领导同志讲话,或搞领导“接见”等活动。

 

第五章 公文

    第二十四条 公文应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市人民政府对越级上报的公文,一律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凡报送市政府的各类公文(含请柬、邀请书等),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按程序处理,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
  市政府领导对未按程序报送的公文,不予接收和审批。特殊紧急情况的重要公文,直接批办后也要交市政府办公厅登记办理。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对县(区)政府和各委办局的请示性公文,遵循以下处理原则:由办公厅有关处室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拟办意见逐级上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答复;分管副市长不能决定的重大问题,提请市长、常务副市长决定或者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后答复或解决。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都要改进工作,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对上级交办事项,下级请示性公文,遵循以下办理时限:十分紧急而重要的问题,要立即办理答复;需迅速解决的问题,要在收文后三天之内办理答复;一般问题,要在收文后七天之内办理答复;复杂而困难的问题,要在收文后十五天内办理答复。确实难于解决的,也要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口头或电话回复办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凡需要以市政府文件发文的,经办公厅审核、修改后,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签发或授权副秘书长签发。需要以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发文的,由市政府办公厅主任签发或授权办公厅副主任签发,重要问题还需送秘书长或市长、副市长核准。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要经部门负责同志审核签字。报送的公文必须观点明确、材料齐全、文字简洁。请示性公文必须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方案;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请示性公文,必须由主管部门事先牵头统一意见,确属经认真协商仍不能统一的,应附上不同的意见。


    第三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的请示报告,要坚持一事一报,分清主报和抄报单位,不要同时主报市委、市政府,更不要同时主报若干单位。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应正确、主动地行使职权。凡上级已有明确规定,职能部门有权处理的问题,由各部门自行处理,不要再向市政府行文请示。各部门、各单位应向有关职能部门请求解决的问题,如:计划、财政、编制、教育、卫生、城建、水利、交通、物资等,可直接向主管的职能部门申报。事关重大,主管部门难以解决的,应由主管职能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或意见请示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条 精简各类文件、简报,可发可不发的坚决不发,凡可以当面协商解决的问题,一般不行文。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行文或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几个部门联合行文。需要报送市政府审定的事项,经批准后,可冠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部门行文。

 

第六章 干部任免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根据市委的建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以市长名义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副局长、副主任及其他直属办事机构领导干部的任免,根据市委建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任免。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内处、科室负责干部的任免,由各部门研究后报市劳动人事局备案。市劳动人事局发现任免不当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三十六条 对尚未按上述规定程序批准的干部任免事项,不得对内对外宣布。

 

第七章 纪律和作风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管事管人管思想,既认真抓好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又切实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旗帜鲜明地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都要识大体、顾大局,自觉维护全市和机关的安定团结,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做好工作。有问题要摆到桌面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搞自由主义。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倾听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认真办理人民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建议和提案;认真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通过不同方式,适时向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市政府参事、新闻单位、人民群众汇报、通报、介绍、说明社会普遍关心的政府工作,增加政务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与批评。
  政府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自觉遵守党纪国法,服从党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都要坚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树立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的良好政风。不以权谋私,不贪赃枉法,不收受礼品,不铺张浪费。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
  管理人、财、物的部门或掌握审批权限的部门要认真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机制。除依法接受市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外,要强化行政监察、审计、财务监督,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形成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对严重违法乱纪者,要坚决依法惩处,并公之于众。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要大力提高办事效率。对上级领导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要雷厉风行,做出成效。不拖拉,不推诿,不怕苦,不怕难。部门之间需要商量的问题尽量做到领导干部直接磋商解决,避免互不见面,公文往返,延误时间,贻误工作。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要大力提倡求实精神,坚持党的“理论联系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吃透上级政策,搞清基层情况,办事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搞争功隐过,不搞吹毛求疵,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


    第四十三条 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各部门及全体工作人员,要树立热情为基层服务的思想。对县(区)和基层来办公事的同志要热情、礼貌,认真接谈,搞好服务。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要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大力提倡创新精神。不骄傲自满,不固步自封,不墨守成规,不消极畏难。振奋精神,把我市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不断推向前进。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某些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和有关部门按本规则的原则制定,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公文行文程序及精简会议、精简文件的未尽事宜,暂按市政府昆政发(1982)164号、(1983)204号、(1984)33号、(1984)13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本部门的工作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也可参照本规则拟定本县(区)的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经市政府全体会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市政府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则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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