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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意见》等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08 生效日期: 2002-05-08
发布部门: 国家版权局
发布文号:

  国家版权局决定,废止下列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关于向台湾出版商转让版权注意事项的通知》([87]权字第51号  1987年11月13日)
  2.《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意见》([87]权字第54号  1987年12月12日)
  3.《国家版权局印发<关于当前在对台文化交流中妥善处理版权问题的报告>和<关于出版台湾同胞作品版权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8]权字第8号  1988年2月8日)
  4.《关于地方版权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88]权字第26号  1988年5月)
  5.《关于大陆与台、港、澳版权贸易合同审核办法的通知》([88]权字第51号  1988年11月2日)
  6.《关于版权纠纷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88]权字第55号1988年12月27日)
  7.《关于当前报刊转载摘编已发表作品付酬标准的通知》([91]权字第29号  1991年8月27日)
  8.《关于执行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双边著作权保护条款的通知》(国权[1992]7号  1992年2月29日)
  9.《关于颁发<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等三个规定的通知》中的《演出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国权[1993]41号  1993年8月1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版权局
2002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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