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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二次供水水箱(池)卫生管理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09-22 生效日期: 1990-09-22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一、为加强自来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改善高层建筑水箱(池)水质卫生状况,杜绝水体二次污染,防止介水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人民自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本市辖区内以自来水为水源,采用二次加压供水和用屋顶水箱(池)调节供水方式提供生活饮用水的机关、部厂矿及居民住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三、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二次供水箱(池),所用建筑材料必须无毒、无害;水箱(池)必须加盖;进水孔、溢流孔、排污孔应有密封防护设施。

  四、提供生活饮用水的高低位水箱(池),应根据水质监测情况进行清洗,每年至少要清洗一次。

  五、以二次供水方式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六、二次供水水箱(池)实行“二次供水水箱使用合格证”制度“二次供水水箱使用合格证”每年审一次。

  七、使用二次供水水箱(池)的单位,应如实把本单位的二次供水水箱(池)数目、规格、结构向市自来水公司申报,经市自来水公司清洗专业队清洗消毒,市卫生防疫站按国家饮用水标准检验合格后,由市自来水公司发给使用合格证。

  八、凡未取得使用合格证的二次供水水箱(池),市自来水公司有权停止供水。

  九、二次供水水箱(池)的一般卫生监督、管理及清洗工作,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二次供水的水质卫生状况监测工作,由市卫生防疫部门负责。

  十、二次供水水箱(池)的卫生监测管理和水箱清洗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局、市公用事业局另行制定。涉及收费问题,应报市物价局审定。

  十一、本办法由昆明市卫生局和昆明市公用事业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卫生局
  昆明市公用事业局
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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