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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省邮政局集邮品集中销毁损失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12 生效日期: 2007-01-12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函[2007]23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邮政局的统一部署,江苏省邮政局对1992-2003年期间开发的库存积压严重、销售无望的集邮品进行了集中销毁。经审核,同意江苏省邮政局2006年度税前扣除集邮品销毁损失189400728.79元(名单见附件),超过标准列支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江苏省邮政局所属单位集邮品销毁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单位:元

单位

税前扣除标准

南京市邮政局

16949727.51

无锡市邮政局

17815936.57

徐州市邮政局

9997588.05

常州市邮政局

10636526.83

苏州市邮政局

12983903.94

南通市邮政局

4509843.03

连云港市邮政局

3049800.81

淮安市邮政局

2454026.72

盐城市邮政局

10601927.94

扬州市邮政局

4188442.44

镇江市邮政局

8723938.86

泰州市邮政局

5881809.18

宿迁市邮政局

2104351.15

省集邮公司

79502905.77

合计

18940072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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