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盗窃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01-23 生效日期: 1996-01-23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高检发研字[1996]1号
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你们关于对单位盗窃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内检发研字(1995)87号、苏检发刑字(1995)第7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批复如下:
  单位组织实施盗窃,获取财物归单位所有,数额巨大、影响恶劣的,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主要的直接责任人员按盗窃罪依法批捕、起诉。
  
此复。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