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地税发[2003]152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免征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40号)下发后,全省地税系统都能统一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但近据反映,有个别地方在政策理解上存在偏差,在政策执行上不够坚决。为严肃税收法纪,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对销售经济适用住房营业税政策重申如下:
取消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免征营业税政策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2003年1月1日是指税款所属期)。
请各地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