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昆政发[1991]39号
第一条 为保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的统—收取,建立劳动保险基金,使之专款专用,由行业内部进行平衡调剂 ,解决建筑企业劳保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保证在职职工的劳保待遇及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昆明市辖行政区范围内施工,并按《云南省建筑安装工程综合费用定额》提取劳保费用的国营、城乡集体建筑企业,均按本办法实行劳保费用行业管理。
第三条 劳保费用的来源、标准和缴纳
1、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和省建委(87)云建字198号文规定,施工企业劳保费用在建设工程造价中提取,其收费标准按照《云南省建筑安装工程综合费用定额》的规定执行。
2、凡在我市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项目(含市政工程),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建设单位均应向劳保费用行业管理部门交纳劳保费用。今后,建筑企业不再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劳保费用,但在施工企业统计完成的总产值中,应计入这部分劳保费用。
3、由市规划处代劳保费用行业管理部门收取劳保费用。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劳保费用后,方可领取“建筑许可证”、“开工报告”。对不按规定缴纳劳保费用的单位,一经查出,除处以劳保费用—倍的罚款,同时勒令停工,吊销建筑许可证。
4、根据省政府云政发(90)104号文件规定,劳保费用不作为制定工程标底的依据,不参与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投、议标、挤占、减免劳保费用。
5、实行行业管理的劳保费用,如年度结算收支差额大于10%时,由市建管局测算后,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调整劳保费率。
第四条 劳保费用支出项目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规定及省建委(87)云建定字第198号文有关“劳保支出”的范围,支出以下项目:
1、离、退休金。
2、离、退休职工按规定应享受的各种补贴。
3、因工致残离、退休后饮食起居不能自理的护理费。
4、六十年—七十年代退休职工生活费。
5、离、退休职工医疗费、抚恤费、困难补贴费。
6、在职职工六个月以上病假工资及医疗费。
7、按规定应在劳保费用中开支的其它费用。
第五条 劳保费用的支付
1、市属国营建安企业及实行离、退休制度的集体建安企业,按本办法第四条1-4项企业实际发生数,由管理部门核发。5-7项,根据劳保金收缴情况及企业承受能力,核定适当比例返回企业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企业列入营业外支出,节余留用。
2、未实行离、退休制度的集体所有制施工企业,所收劳保费用适当返回,作为企业劳保基金或职工养老金专款专用。具体返回比例另行制定。
3、在昆的中央、省属施工企业,根据其在昆承建工程项目中实际收取的劳保费用,如数返回。
4、经批准到昆承揽建安工程的省外及地州(市)、县施工企业,劳保费用适当返回。未经批准自行进昆的,劳保费不予返回。
第六条 劳保费用的管理:
1、劳保费用实行统一收取、平衡调剂、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拉用.
2、统收的劳保费用在建设银行设立专户,所得利息计入劳保费用中。
3、管理部门要建立劳保费的审核制度、会计制度和劳保费用的收支月报、年报制度,接受财政、审计及社保部门的监督。
4、实行劳保费用行业管理的建筑企业,按管理部门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接受其检查和监督。对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仍由各企业负责。
5、对已参加退休费社会保险统筹的建安企业,除参加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外,仍可按劳动部门规定的范围和项目参加社会统筹。参加社会的费用由企业直接与社会保险统筹部门结算。
6、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尽职尽责,严格按规定办事,制止和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七条 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是“社会劳保统筹”的—部分,在省建委及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市建管局统一管理,设立部门组织实施,所需业务费用由统收劳保费用中支出。
第八条 劳保费用在统筹安排留有足够的周转金后,当年结余交社保部门统一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市建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