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厦府[2005]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经国土资函(2001)378号《关于厦门市2001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批准,决定征收莲前街道办洪文社区居委会土地17245.165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地单位
项目名称
用途
征地面积
(平方米)
被征地单位
实施征地单位
厦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市二建自用办公楼
办公
5715
莲前街道办洪文社区居委会
厦门众城新景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厦门市水处理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湖边水库溢洪道整治工程
溢洪
11530.165
厦门市政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2004)地408号和(2004)地477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1999)综062号文和厦府(2003)173号文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5年3月31日止,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该居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5年3月31日止,严禁在上述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