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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职工购房工龄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2-11 生效日期: 1996-12-11
发布部门: 河北省唐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依据《唐山市直管旧公房出售办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工龄规定,为保证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有序进行,维护国家利益和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对在旧公房出售过程中,职工购房工龄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在职职工的购房工龄一律计算到1995年12月31日。已达到基本离退休年龄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购房工龄,超过基本离退休年龄的必须提交审批手续。在职职工区分领导干部、一般干部、工人分别由组织、人事、劳资部门开具证明。

  二、离退休职工的购房工龄计算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凭离退休证和身份证办理,离退休证上未注明离退休年龄的按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劳资部门开具证明。实际离退休年龄超过基本离退休年龄的必须严格履行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手续,未经审批的不能计入购房工龄。
  1.职工的基本离退休年龄:
  (1)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2.有关延长离退休年龄的规定:
  (1)从市级人大主任、政协主席、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主委岗位离退休的干部,其离退休年龄可在基本离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延长5年,不足5年的按实际,超过5年的按5年计。
  (2)从市级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副主委岗位离退休的干部,其离退休年龄可在基本离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延长2年,不足2年按实际,超过2年的按2年计。
  (3)从处级以上岗位离退休的女干部,凭延长离退休年龄的批文复印件(或手抄件),离退休年龄可延长到57岁,离退休时不足57岁的按实际计算,超过57岁的按57岁计算。
  (4)高级技术人员凭《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复印件(或手抄件),离退休年龄可在基本离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增加10年,实际延长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按实际计算,超过10年的按10年计算。
  (5)中级技术人员凭《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复印件(或手抄件),离退休年龄可在基本离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增加5年,实际增加的年龄不足5年的按实际计算,超过5年的按5年计算。
  3.职工没到基本离退休年龄提前退休的,其购房工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到实际退休年龄。

  三、有关折算工龄的计算
  (1)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高空、高温、井下和其他有毒有害工作,按国家规定给予增加折算工龄的职工,在计算购房工龄时,其折算的工龄只能抵顶提前离退休的年龄。既有折算工龄,又按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年龄离退休的,不计算折算工龄。
  (2)离退休职工增加的折算工龄少于提前离退休时间的,按实际折算工龄计算购房工龄;折算工龄超过提前离退休时间的,只将提前离退休时间计入购房工龄。
  (3)职工在上述特殊环境工作期间,因上学、出国、借调、住院、休养等原因,脱离该岗位期间,不得计算折算工龄。
  (4)在职职工1995年12月31日以前的折算工龄可计入购房工龄,但折算工龄最多不超过5年,计入购房工龄后不超过基本离退休年龄。
  (5)职工的折算工龄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组织、人事、劳资部门,凭档案记载的有效内容开具证明,档案中无有效记载不得开具证明。

  四、退职、辞职、开除公职人员购房工龄的计算:
  1.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的职工在职期间的工龄可计入购房工龄。
  2.经批准辞职的职工在职期间的工龄可计入购房工龄;自动离职的职工在职期间的工龄不计入购房工龄。
  3.开除公职人员在职期间工龄不计入购房工龄。

  五、关于学龄的认定
  1.职工在省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期间的学龄可计入购房工龄。高中、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校、培训和进修性学校的学龄不计入购房工龄。
  2.不与参加工作时间相连续的学龄不计入购房工龄。
  3.有两种以上学历的学龄只计算与参加工作时间相连续的一种学龄。
  4.与学龄相连续的工作时间不计入连续工龄,则该学龄也不计入购房工龄。
  5.中专学历的学龄一律凭毕业证书、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登记表原件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派遣证办理购房工龄认定,大专以上学历的学龄凭毕业证书或其他有效证件办理。

  六、离休干部的购房工龄从离休证载明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算起。1940年以前在工矿企业工作的老工人,购房工龄从1948年开始计算,1948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实际参加工作时间计算购房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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