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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内蒙古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有人值守智能公用电话资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9 生效日期: 2003-07-09
发布部门: 内蒙古发展计划委员会、内蒙古通信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内通管[2003]90号

内通管(2003)90号

二00三年七月九日


  内蒙古通信公司
  你公司《关于有人值守智能公用电话资费标准的请示》(内蒙古通信[2003]184号)收悉。经请示信息产业部,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开展有人值守智能公用电话业务。

  二、有人值守智能公用电话的国内长途通话资费标准为0.50元/分钟。

  三、有人值守智能公用电话的本地、国际及港澳台通话资费标准仍按现行相应公用电话资费标准执行。

  四、你公司要加强公用电话系统管理,所用公用电话终端应有进网许可证,并在显著位置标明运营商标志、收费标准、拨号方式和服务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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