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ぉ》的议案,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 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是个体工商户的,吊销营业执照,在三年内不予重新登记。”删除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二条中的“(地区ぉ”和第四十三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ぉ”。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根据本条例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