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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接收自治区境内铁路系统所属教育医疗机构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14 生效日期: 2003-10-14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字[2003]327号

内政字[2003]327号
  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内蒙古医学院:
  根据国家六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和《铁道部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内蒙古自治区铁路运输事业的协议》精神,经过充分的协商和研究,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接收呼和浩特铁路局、哈尔滨铁路局、沈阳铁路局举办的教育、医疗机构,并就接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接收的范围
  按照《铁道部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内蒙古自治区铁路运输事业的协议》精神,自治区和有关盟市逐步接收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由上述三个铁路局举办的所有幼儿园、中小学、职业学校、医院和疾病控制中心。

  二、接收的政策
  (一)接收的主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自治区境内所辖呼和浩特铁路局、哈尔滨铁路局、沈阳铁路局举办的所有教育、医疗机构,由所在盟市接收。其中,呼和浩特铁路中心医院由内蒙古医学院接收,作为内蒙古医学院的附属医院。关于接收的具体问题,请有关盟市、内蒙古医学院与相关的铁路局签署具体协议。
  (二)资产接收。拟接收的教育、医疗机构,经自治区、有关盟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原所属铁路主管部门共同清产核资后,铁路系统将其整体无偿移交自治区或有关盟市,并与自治区、有关盟市的接收部门共同办理国有资产转移手续。
  (三)债权债务。拟接收的教育、医疗机构的债权债务由原所属的铁路局负责核实并清理。此前的在建工程、列入铁路系统建设计划的项目以及已经下达的设备购置计划,继续由所属铁路局实施完成,其中的在建项目竣工后再移交。
  (四)接收人员。2003年6月30日以前的在编在册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五)公用经费和人员工资。公用经费按照移交前3年企业实际支付的平均数为基数核定,由原所属铁路局继续承担3年,3年后由地方政府承担。人员工资按接收前一年的实际支付额为基数,由原所属铁路局继续承担 3年,3年后由地方政府承担。3年内由铁路系统承担的公用经费和人员工资,每年由原所属铁路局直接拨付有关盟市和单位。
  自治区接收铁路系统教育、医疗机构后,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将接收单位纳入自治区事业单位序列管理,并按照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办法核定工资基数。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地方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工资制度进行套改,如套改后的工资水平低于原工资标准的,应继续保持原标准,3年后,逐步纳入地方标准;套改后工资水平高Y原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套改发生的高出额度部分由原所属铁路局继续承担3年。
  (六)其它问题。拟接收的教育、医疗机构的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问题,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由铁路系统与有关盟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接收后职工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问题、已经在读的委托培养生今后的接收问题、2003年6月30日以后接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交接问题,都应本着尊重现实的原则,由铁路部门商自治区人事厅妥善解决。

  三、接收的时限
  到2003年底,完成呼和浩特铁路局管辖范围内的幼儿园、中小学及职业学校的接收任务;到2004年底,完成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所有其它铁路自办的幼儿园、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医院和疾病控制中心的接收任务。

  四、组织领导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境内铁路系统所属教育医疗机构交接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发文)。有关盟市也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2003年10月20日前成立相应的接收工作组织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协调接收过程中的有关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要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10月20日后各项交接工作要进入实质性工作状态。各盟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积极与铁路部门协调,主动配合铁路部门的移交工作,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做好稳定工作
  交接的过程中,铁路系统、有关盟市及自治区有关部门都要高度重视移交单位的稳定问题,认真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保持接收单位领导班子的稳定,保持干部职工队伍的稳定,保持学校、医院正常的教学和医疗工作秩序,不能因为移交工作引发群体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六、做好接收后的调整改革工作
  有关盟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结合实际,统筹考虑,统一规划接收后的教育和医疗机构的改革和发展问题,优化整合和充分利用好相应的教育医疗卫生资源,从而不断增强教育和医疗机构的活力。

二○○三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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