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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5 生效日期: 2005-12-15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特函〔2005〕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5年11月22日下发了《关于加强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10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指出要将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考核之中,并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各类气瓶)的事故抢险救援预案和事故处理等方面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情况,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落实各项责任,进一步加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法规贯彻落实的力度,做好包括移动式压力容器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附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10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各类气瓶)是储存、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特殊压力容器。这类压力容器在我省数量多、分布广、流动性强,稍有不慎,极易发生介质泄露、着火、爆炸、中毒等事故。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列》(以下简称《条例》),确保移动式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高度重视特种设备,特别是罐车、气瓶等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工作。要把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指标纳入对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考核之中。 
  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条例》的宣传贯彻力度,严格按《条例》所赋予的职责,认真做好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对罐车、气瓶等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环节进行全过程的安全监察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条例》和有关规定,违者要严肃查处。 
  三、各罐车、气瓶生产制造单位,应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制造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 
  四、各罐车、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取得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并按规定对罐车和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后方准投入使用,未经检验的罐车和气瓶严禁使用。 
  五、各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条件,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气瓶充装工作。充装人员和管理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严禁对非自有气瓶、无永久标志气瓶、不合格气瓶和超期未检气瓶进行充装,向用户提供的自有产权气瓶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六、从事罐车、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必须具备必要条件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核准,方可从事定期检验工作。 
  七、各设区市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分散在个人用户使用的气瓶向取得充装许可证的充装站进行产权转移。各充装站应对所充装的气瓶安全负责,并对用户进行安全指导,提供服务。 
  八、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天然气加气站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和车用气瓶定期检验单位的规划布局,尽快开展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 
  九、各设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做好移动式压力容器事故预防工作,制定事故抢险救援预案,建立抢险救援队伍。配备抢险救援物资,加强演练。 
  十、各级质监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移动式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重大事故由省质监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设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严重事故由设区市质监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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