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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18 生效日期: 2003-12-18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内政办字[2003]450号

内政办字[2003]450号
  各显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行政复议工作队伍,保障行政复议律制度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办法》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自治区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旗县级以上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中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区统一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
  全区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至少应当有2人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对心室统一组织。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参加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按照下列程序申领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
  (一)属于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经各委、办、厅、局审核同意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申领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
  (二)属于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申领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
  (三)属于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部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经自治区主管局审核同意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力心室统一申领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制作,并加盖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七条   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的人员,每年应当参加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必定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考试。培训和考试情况,作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年度注册依据。


    第八条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每年须经发证机关审核注册,并加盖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年度注册印章。
  未经年度注册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自然失效。


    第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不予年度注册:
  (一)未参加年度业务培训或年度业务培训成绩经补考一次仍不合格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办法》规定,受到行政纪律处分,或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调离行政复议工作岗位的;
  (四)其它不予年度注册的情况。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条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年度注册率达不到100%的单位,在本年度全区法制工作评比中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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