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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宁夏科技进步监测系统的请示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17 生效日期: 1999-06-17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贯彻全区科技大会精神,全面反映全区及各地、市、县科技进步状况,加强科技进步的统计监测工作,为自治区实施“科教兴宁”战略、制定科技发展计划和政策提供依据;自治区统计局和自治区科委共同就建立全区科技进步监测统计系绕的有关工作进行了调研,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夏科技进步监测统计和综合评价系统实施方案》。如无不妥,请批转实施。


附:宁夏科技进步监测统计和综合评价系统实施方案自治区统计局“ 自治区科委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宁夏科技进步监测统计和综合评价系统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系统地掌握全区及各地、市、县科技进步状况,为自治区制定科技发展计划和政策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监测内容
  科技进步监测是一个多层次、多指标、多变量的综合评价系统,监测内容广泛,共设置科技进步基础、科技活动投入、科技活动产出、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4项一级指标;人力资源、科研物质条件、科技意总值、人力投入、财力投入、科技活动直接产出、高新技术产业化、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及效益提高、环境保护及生活质量提高等10项二级指标,每万人口中专业技术人员数等35项三级指标(见附表:略)。
  二、监测范围
  自治区境内从事科技活动的单位,包括:
  1·县及县以上政府部门属独立科研机构;
  2.普通高等院校;
  3.大中型卫业企业;
  4.大中型建筑企业;
  5.小型工业企业;
  6.高新技术企业;
  7.民营科研机构;
  8.综合技术服务业。
  三、监测统计表式
  监测统计表包括综合表和基层表,基层表分为基层表(一)和基层表(二),综合表由基层表(一)、基层表(二)汇总生成(见附表2、3、4略)。
  四、监测统计标准
  监测统计的分类标准,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划分代码、行政区划代码,均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一94)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的规定执行。
  五、监测统计的调查时间
  调查年度自1999年开始,每年一次。调查的具体时间由自治区统计局制定。
  六、监测统计数据采集方法
  监测统计数据采集原则上采用条块结合、分工协作的方法。基层表(一)由监测范围所规定的各基层单位填报。基层表(二)由自治区统计局及各市县统计局负责填报。凡属监测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监测要求如实填报监测统计表,不得瞒报、迟报和拒报,对违反要求的单位,将依据《统计法》追究责任。
  七、监测任务分工
  监测统计报表的布置、培训、数据搜集和审核等工作由自治区统计局和自治区科委分工负责。监测统计调查表和数据审核要求由自治区统计局负责设计、制定。基层表(一)的布置、收集和审核等任务的具体分工:
  1·县及县以上政府部门属独立科研机构、民营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由自治区科委负责;
  2·普通高等院校由自治区教委负责;
  3.大中型工业企业、大中型建筑企业、小型工业企业、综合技术服务业由自治区统计局及各市县统计局负责。
  八、监测经费
  科技进步监测统计和综合评价是一项新的工作,需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并给予一定的人力、财力、物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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