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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和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过渡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27 生效日期: 1999-08-27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事劳动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和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过渡办法》,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的规定,从1999年起,逐步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同时确定1999年以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过渡办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号)和《关于对宁夏回族自治区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批复》(劳社部函(1999)82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区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管理企业1999年费率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过渡办法和职工个人账户设置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过渡意见: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统一以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核定,各行业1999年单位缴费的执行费率为:煤炭31%,铁道18%,邮电18.5%,电力(生产17.5%,火电施工13%,事业单位16%),石油27%,民航13%,有色20%,工商银行17%,建设银行13%,农业银行16.5%,中国银行13%,中保公司13%。
  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1999年个人缴费的执行费率为:铁道5%,煤炭、有色4.5%,其他行业4%,今后与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区级统筹缴费比例同步调整。

  二、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其中经原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以及自治区实行的统筹项目部分,由区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列入统筹项目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从1999年1月1日起,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自治区的统一办法执行,并实行5年过渡期。在按自治区的办法计算待遇时,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在按原行业统筹办法计算待遇时,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以1997年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准,标准(基本)工资计发基数以1998年底职工本人标准(基本)工资为准,一次核定不再变动。在此基础上,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核定的项目,对于按照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计发的待遇高于地方计发办法计发的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区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1999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90%;2000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70%;2001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50%;2002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30%;2003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10%;2004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三、从1998年1月1日起,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调整或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8年以前原行业统筹企业已经建立的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合并计算,个人账户的建账时间从行业按国家规定建立个人账户之日计算。职工个人缴费并入个人账户的时间与建立个人账户的时间一致。

  四、原行业统筹企业费率调整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过渡,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行业企业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程序精心组织实施,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人事劳动厅、财政厅报告。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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