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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税负增加返还情况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17 生效日期: 1999-09-17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92号文件精神,我区对外商投资企业税负增加返还工作已经结束,现将返还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办理程序
  我局自1997年起开始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税负增加返还(1996年前外商投资企业由国税系统管理),为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局里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区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营业税后所增加税负退税问题请示的通知》(宁政发[1995]116号)等有关文件,将相关政策吃准吃透,既是要把外商投资企业应享受的优惠政策执行到位,又要严把审核关,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2号)文件下发后,我们及时向全区各市、县进行转发,将政策传达到各基层征收单位。
  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税负增加返还过程中,要求纳税人提出申请,填写《营业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并附已入库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各征收机关派熟悉政策、了解企业情况的人员组成审核小组到企业实地查看,认真调阅、审核凭证、帐簿、报表等财务会计资料,采取五年超税负返还统算的办法,实施纳税检查后,统一报自治区局审批后,按照政策据实办理税收返还。

  二、全面完成外商投资企业税负增加返还工作
  全区对外商投资企业提出营业税税负增加返还共11户,其中,从事房地产企业6户,娱乐业5户。5年共计返还税额5,142,843,97元,其中,销售不动产超税负返还3,717,225.17元;娱乐业超负返还1,402,313。40元;运输业超税负返还22,683.61元;服务超税负返还651.79元。

  三、发现问题及采取纠正措施
  在税负增加返还工作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企业计算原工商统一税税款时,未将地方附加计算在内,造成多退税款,多退税款在五年统算中已抵退或追缴入库;
  2、部分企业计算原工商统一税税款时,将“美容、桑拿按摩”错按服务业退税,(在原工商统一税税率表中,该收入属于娱乐业部分,税率与现行服务业一致,不应再办理返还),造成多退税款,多退税款在五年统算中已抵退或追缴入训。
  总之,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超税负返还政策,是一项国家的过渡性优惠政策,因政策性,时间性要求严,我区在具体工作中,由于领导重视各基层,征收机关认真严格把关,顺利地完成了此项工作。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税超税负返还情况统计表(单位:元) 征税项目
原税收负担额现
税收负担额
超税负返还额

销售不动产   5,717,356.50     9,434,581.66   3,717,225.17

娱乐业     762,106.82        2,164,420.00   1,402,313.40

服务业     1,002.49          1,654.30         651.79

运输业     120,581.31         143,264.92      22,683.61

合计                                         5,142,87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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