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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2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指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7 生效日期: 2003-09-27
发布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3]1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ぉ、《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3]17号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全省部省属单位接收安置2002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计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82号ぉ和《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3]101号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今年安置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2002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指标分配表》(见附表,以下简称《分配表》ぉ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退役士兵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安置单位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巩固国防和促进安定团结的高度出发,把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作为义不容辞的政治任务和责任,认真贯彻《兵役法》和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依法保障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就业。

  二、各安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下达的安置计划,不得以单位改制、无编制等任何理由拒绝、变相拒绝或刁难接收应安置的退役士兵。未经市安置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不得自行更改安置计划。

  三、各安置单位应科学合理的分解所下达的安置计划,本着就近安置的原则,尽可能根据被安置退役士兵的专业、特长,对其进行妥善安置;对退役士兵中的大学毕业生、立功和家庭特别困难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给予安置。

  四、各安置单位不得安排退役士兵到关、停、转、差的单位、甚至下岗。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手续。

  五、各安置单位因安置退役士兵而需增加的工资总额计划,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实核增。

  六、被安置退役士兵必须服从分配。无正当理由在三个月内不报到者,一律不予重新安置。

  七、对原大厂区、浦口区、六合县、江浦县的退役士兵,仍按退役士兵原报到渠道进行安置。对分配到江宁区、原江浦县、原六合县、高淳县、溧水县的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此次一并下达,现浦口区和六合区的安置部门应做好安置衔接工作。

  八、本次安置工作必须在2003年11月底前结束。

附:2002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指标分配表

  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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