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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制定《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1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1999]236号
固原地区、各市、县(区)物价、财政局,宁夏新闻出版局:
  为加强出版物经营管理,建立有序的出版物市场,发展和繁荣出版事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年第210号令)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和(印刷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宁政发(1998)82号)精神,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凡在我区从事书报刊发行和批发业务的发行单位,应向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申请,经审核报批,发给经营许可证;从事报刊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地、市、县(区)受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委托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发给经营许可证,并向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备案。
  二、《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50元/套。包括铝合金框、正本内页、副本封皮、副本内页,申请表等费用。
  三、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及受委托的各地、市、县(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全额上交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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