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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祭英堂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10-25 生效日期: 1983-10-25
发布部门: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缅怀革命烈士、逝世的革命老干部以及生前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的同志,激励广大干部和群众为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努力奋斗,特制定《吉林市祭英堂管理办法》如下:   一、 死者生前住在本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将骨灰安放在祭英堂。
  1、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革命烈士,部队经师以上机关批准的烈士。
  2、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
  3、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
  4、建国以前参加革命的、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
  5、已批准离职休养,政治上、生活上享受县级待遇的干部。
  6、在吉林市的本届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现任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省、市政协常委会委员;现任中共吉林省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顾问委员会委员;现任省、市人大常委会委员;
  现任中共吉林市委委员、候补委员。
  7、现任副县长以上职务或相当于这一职务的干部。
  8、市各民主党派副主任委员以上的干部。
  9、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教授、副教授、编审、副编审、特级记者、高级记者及其它高级专业人员。
  10、在吉林市的本届全国、省、市人民政府命名的劳动模范;退休当时仍为全国、省、市劳动模范,退休后又一直保持荣誉的人员。
  二、 凡安放在吉林市祭英堂的骨灰盒,均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填写“吉林市祭英堂寄存骨灰申请书”,按干部管理范围由主管干部部门审查批准。
  革命烈士、高级知识分子、劳动模范在办理手续时需持原始证明,经市民政局审批后,到市殡葬管理所办理手续。
  三、 凡安放吉林市祭英堂的骨灰盒,一律按死亡日期先后顺序排列。
  四、 安放吉林市祭英堂的骨灰盒,由寄存人按期交付寄存费;逾期三个月不交寄存费者,按不保留骨灰盒处理。
  五、 可凭“寄存证”看望骨灰,纪念死者。但不得搞任何形式的封建迷信活动。
  六、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市人民政府(1980)43号《关于建立祭英堂的通知》的规定条款停止执行。
  七、 本办法的执行和解释由市民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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