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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宁夏人民广播电台交通音乐频道信息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29 生效日期: 2000-03-29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经)发[2000]64号

宁夏人民广播电台:
  你台《关于收取广播信息服务费的报告》(宁广台发[1999]013号)收悉。为适应我区交通事业发展的需要,提高驾驶员交通法规和安全意识,经自治区广播电视厅批准开办交通音乐频道。根据公安部和原广电部关于“交通广播电台实行有偿服务”的精神,参照外省广播信息服务收费标准,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将你台交通音乐频道信息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每辆汽车每月按4元收取。

  二、下列车辆免收:
  1、银川市交通音乐台已经收取信息服务费的;
  2、公交车、特种车、军车、警车、消防车、环卫车、救护车、殡葬车、农用车、摩托车、以及不具备收听设备的。

  三、对困难企业、下岗人员的车辆应酌情减免。

  四、你台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并本着“取之于车辆,用之于交通”的原则,不断拓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接受广大车主,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收费前需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宁夏回族自治区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五、此项收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由自治区物价局统一管理,各地不得自行审批。为避免重复建设,自治区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不再批准开办交通音乐频道。各地物价局未经自治区物价局同意也未经自治区广播电视厅批准开办,已擅自批准此项收费的,一律停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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