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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社会科学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颁布实施。
市长:刘德忠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奖励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促进我市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国民经济及社会的发展,为两个文明建设贡献力量,根据《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条 衡水市社会科学成果的奖励分为市长特别奖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第三条 市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全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衡水市社会科学成果的奖励范围为:本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出版物、通俗读物、工具书,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的论文,应用性决策咨询报告等。
第五条 市长特别奖的申报条件: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在省内外具有重大影响,对新学科的建立或老学科的发展有较大贡献,对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显著作用。
第六条 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申报条件:
(一)专著必须是在研究现实和历史的重要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有新贡献的。
(二)译著必须是译文准确,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及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的。
(三)教材必须是在内容上有新意,结构上有突破,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的。
(四)古籍整理出版物必须是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研究有所发现或有重要价值的。
(五)通俗读物必须是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和知识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重要作用和效益的。
(六)工具书必须是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的。
(七)论文必须是在学术上有创见,并能正确阐明重要理论问题或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的。
(八)决策咨询报告必须是适应社会实践需要,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对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明显效益的。
第七条 设立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
每届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市社科联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评审委员会应当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人数不少于十一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不低于三分之二。评审委员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与会时方可进行评审工作,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八条 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社会科学奖励的,由申报人即著作权人(含单位、集体)按研究成果的内容类别,分别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所属学会组织,经初审后,符合条件的,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二)市长特别奖由市长核准授予;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市政府核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授予。
第九条 经批准的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项目,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提出异议。
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在5日内将异议副本送初审部门调查处理,初审部门应在3日内将异议副本送交原申请人,原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副本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原申请即被视为撤回,所获奖项自动取消。
第十条 初审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作出驳回原申请的决定,通知异议申请人和原申请人,并在3日内将处理意见上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初审部门的决定不作为其它法律关系定案的依据。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初审部门驳回异议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申请复议,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提交评委会进行仲裁。对仲裁结果仍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版权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市长特别奖为1名,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 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专著类;译著、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类;论文、决策咨询报告类。每类设一、二、三等奖,均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各类一等奖总数不超过10名,二等奖不超过20名,三等奖不超过40名。优秀成果不足时,奖项可以空缺。同时,设鼓励奖,颁发奖励证书。
奖金数额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市长特别奖和市社会科学成果奖的奖金,由市财政支付。
第十五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已获社会科学奖励的,再获上一级社会科学奖时,只发给高于原社会科学奖奖金的差额部分,其余部分可作为市社会科学奖励基金使用。
第十六条 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长特别奖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市第四届优秀社会科学成果评奖年度为1996--1997年,以后依次顺延)。每届评审将在该评奖年度完后次年上半年进行。
第十八条 凡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项目,由授奖部门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由责任者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