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商合批[2007]945号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关于金城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日本设立贸易公司的请示》(苏外经贸境外〔2007〕92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金城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日本大阪独资设立“金城日本股份有限公司”。该境外企业注册资金为8.7万美元,投资总额为42.1万美元,以现汇出资。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摩托车及其零配件销售。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厅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四、企业在境外注册成立后,请督促其将注册文件报你厅备案,并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日后,应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大阪总领馆经商室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领)馆的指导。
五、请你厅督促境外企业认真研究并遵守日本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重视安全、质量、知识产权和环境保护,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境外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我驻大阪总领馆经商室和我部(合作司)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